女子称被丈夫烧伤 四川越西警方:暂未发现证据不予立案

发布时间:2024-03-29 07:15:25 来源: sp20240329

   中新网 3月25日电 据“平安越西”微信公众号消息,四川越西县公安局24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38分,越西县公安局接电话报警,称“曲某被丈夫木某泼酒点燃后烧伤”。其后曲某多次发布视频称“自2009年以来长期遭受家暴,并被丈夫木某泼酒致烧伤”,引发舆论关注。警方对此高度重视,迅即成立工作专班,围绕曲某所反映的“烧伤”“家暴”两个核心内容,依法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

  事件经过

  经查,2009年木某、曲某二人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3年8月13日21时许至8月14日凌晨1时许,曲某、木某与数名朋友一同在越西县越城镇某歌城、某酒馆两处饮酒。14日凌晨1时许,木某饮酒后独自返家,因未带钥匙无法回家,其间木某多次尝试联系寻找曲某未果;凌晨4时许,木某与曲某在所居住小区大门外相遇,期间发生争吵,木某动手打了曲某;4时54分,曲某乘车到朋友吴某家里,使用吴某的电话报警称其老公打她;5时许,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并陪同曲某寻找木某无果后,民警告知曲某先到朋友家休息,曲某同意后,处警民警离开,之后曲某、吴某在曲某居住小区院内遇见木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之后吴某离开,曲某、木某于6时左右返回家中;7时27分,木某使用曲某的手机联系自己的胞弟木某某,称“曲某在家中自己把自己烧伤”,需尽快送医。而后,曲某被送至越西县人民医院就医,后转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当日上午9时38分,越西县公安局接到曲某的哥哥报警称“曲某被木某烧伤”。

  对曲某反映长期遭受家暴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对曲某反映的其长期遭受丈夫木某家暴的问题,公安机关重点围绕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轨迹、矛盾关系、现实表现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一是通过对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的全面梳理,未发现2009年以来曲某曾因遭受家暴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其他记录;二是经走访调查当地信访、妇联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未发现曲某曾因遭受家暴向相关部门反映求助的记录;三是对曲某提供的被家暴后就诊的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曲某因家暴受伤的诊疗记录、医保开支等记录;四是派员前往浙江、江苏以及四川成都等曲某、木某曾经外出打工的地方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木某曾对曲某施以家暴的相关证据;五是经对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子女、朋友、同事、邻居等共计50余人进行走访调查,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曲某反映其长期被木某家暴的情况存在。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认为:曲某、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争执,但均系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偶发的口角、纷争,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木某长期以来对曲某施以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针对2023年8月14日凌晨4时木某动手殴打曲某的事实,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木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且已执行完毕。

  对曲某反映被木某烧伤一事的调查核实情况

  对曲某反映的2023年8月14日被木某烧伤一事,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了一切必要手段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接警后第一时间依法开展了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固定等工作,最终确定曲某被烧伤的中心现场位于当事人双方在越西县越城镇的家中,曲某被沾附在所穿棉质T恤上面的酒精类物质烧伤;二是深入开展了走访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相关电子证据,查明曲某被烧伤一事发生在2023年8月14日早上6时至7时之间,事发前当事人双方均饮酒,事发现场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并无第三人在场;三是对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了检验、鉴定,均检出当事人双方的DNA分型,未检出第三者DNA分型;四是对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了反复核实,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的10余次询问中,二人均予配合,但曲某对被烧伤经过等环节的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缺乏稳定性和逻辑性,而且与现场勘查、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不相吻合;五是为最大限度还原曲某被烧伤经过,公安机关在模拟事发现场环境条件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按照曲某对被烧伤经过的陈述进行了相应的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结果显示,曲某对被烧伤经过的陈述与多次侦查实验的结果不符;六是依法开展了心理测试,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专家针对“曲某烧伤系何人所为”的问题,在木某、曲某生理信息评估、生理状态评估均有条件形成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分别对曲某、木某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木某 “通过”,曲某“不通过”。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根据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双方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结合心理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结论,公安机关认定:曲某被烧伤一事发生在2023年8月14日早上6时至7时之间,事发前当事人双方均有饮酒,事发现场在当事人双方位于越西县越城镇的家中,事发之时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并无第三人在场,曲某系被酒精类物质烧伤,目前未发现证据能够证明曲某被烧伤一事系其丈夫木某所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曲某及其亲属报案反映被木某烧伤一事,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编辑:房家梁】